
案例五 龍某販賣毒品、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被告人龐某雄等人自2008年起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逐步在某行政區(qū)形成社會影響力,非法控制該行政區(qū)及其周邊地區(qū)地下賭場,獲取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接受龐某雄創(chuàng)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
洗錢犯罪:被告人龐某雄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指使他人將開設賭場的分紅全部轉入其微信及銀行卡。2016年10月,郭某某將其中20萬元購買保險,后用上述保險抵押貸款,案發(fā)前未清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構成洗錢罪,依法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依法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下游洗錢犯罪,對鏟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jīng)濟基礎,阻斷其再犯可能,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郭某某明知龐某雄的資金系違法所得,仍用于購買保險并抵押貸款,屬于法律規(guī)定“購買金融產品,轉換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對被告人的依法懲處彰顯人民法院打擊黑惡勢力和洗錢犯罪,打財斷血、除惡務盡的立場和決心。
來源:陜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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