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李某聰洗錢案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陜西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某(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
洗錢犯罪: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聰使用其設立和控制的某公司、某商貿公司銀行賬戶,違規為全國各地的公司提供“公轉私”支付結算業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牟利。2020年底,行某通過他人聯系到李某聰,讓李某聰為其公司提供資金劃轉服務。2020年、2021年,李某聰兩次為行某的公司共劃轉非法集資款5355萬元,從中獲利10萬余元。還查明,2020年至2021年,李某聰使用某公司、某商貿公司賬戶為其他公司支付結算資金共計8.8億余元,該資金流入的下游眾多個人賬戶涉及多種違法犯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聰構成洗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典型意義】
地下錢莊等以洗錢為業的犯罪團伙是當前上游犯罪轉移違法所得的重要渠道之一,洗錢人員成立多個空殼公司或者掌控眾多個人賬戶,通過多賬戶、多層級頻繁劃轉巨額非法錢款,從而達到掩飾、混淆資金的非法性質、“洗白”犯罪所得的目的。本案中,李某聰成立空殼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將巨額資金在公私賬戶間頻繁劃轉,其中包括數千萬元非法集資犯罪所得款項,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對其定罪處刑。本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從嚴懲處洗錢團伙和洗錢人員的堅定立場,有效發揮了刑法的震懾作用。
來源:陜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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