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舉行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工作情況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依法從嚴懲處洗錢犯罪
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洗錢犯罪特別是地下錢莊洗錢犯罪不斷增加,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反洗錢重大事項、重大問題,制定人民法院反洗錢工作方案,確保反洗錢工作扎實有序推進。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有關洗錢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2020年“兩高一部”制定了《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政策把握標準。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對2015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司法解釋作了重大修改,取消犯罪數額入罪門檻,加大打擊力度。相繼出臺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與刑法、反洗錢法等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反洗錢法律政策體系,為依法懲治洗錢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據。
二是依法嚴懲洗錢犯罪。五年來,全國法院審結洗錢罪一審刑事案件1154件1362人。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參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2022-2024年),進一步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強化洗錢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依法準確認定洗錢犯罪,切實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在司法實踐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從嚴懲處洗錢犯罪,加大財產刑力度,對地下錢莊犯罪分子,以洗錢為業,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的,依法從重從嚴處罰,嚴格控制緩刑適用,同時對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體現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是加強反洗錢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切實加強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同配合,建立健全專業化、一體化、規范化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健全完善情報會商、信息交流、數據共享、案件反饋機制,加強對洗錢犯罪形勢、犯罪線索的分析研判,及時發現、有效預防和懲治洗錢犯罪。推動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進一步健全洗錢違法犯罪風險防控體系,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反恐怖融資、反洗錢國際合作,積極參加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為我國順利通過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第四輪國際互評估作出了重要貢獻。
目錄
9.袁鋼志洗錢案
10.周張成洗錢案
案例9
袁鋼志洗錢案——地下錢莊實施洗錢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鋼志,男,漢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人袁鋼志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外匯兌換業務,在上游客戶報價的基礎上,加價與下游客戶進行資金兌換,從中加收手續費賺取差價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袁鋼志在明知曾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從事走私犯罪的情況下,多次幫助曾某某等人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袁鋼志與曾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群商談好兌換匯率、兌換金額后,通過其控制的銀行賬戶收取轉入的人民幣,扣除自己的獲利后將剩余人民幣轉給上游客戶指定的銀行賬戶。上游客戶收到轉賬后,通過香港的銀行賬戶將非法兌換出的美元轉入曾某某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賬戶中。經調查核實,袁鋼志為曾某某等人非法兌換外匯并將資金匯往境外,金額共計人民幣約1.7億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鋼志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依法以洗錢罪判處袁鋼志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地下錢莊實施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來,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國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涉地下錢莊刑事案件不斷增多。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經濟金融領域的犯罪,還日益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渠道,成為貪污腐敗分子和恐怖活動的“洗錢工具”和“幫兇”,不但嚴重破壞市場管理秩序,而且嚴重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依法嚴懲。本案依法以洗錢罪對地下錢莊經營者追究刑事責任,充分體現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的嚴厲打擊,更好發揮打財斷血的作用。
案例10
周張成洗錢案
——跨境轉移貪污公款實施洗錢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張成,男,漢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同案被告人倪樂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樂平(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持續從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下屬的國有企業侵吞巨額公款。其間,被告人周張成在明知倪樂菊用于賭博的錢款為公款的情況下,仍通過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或聯系賭場、地下錢莊提供銀行賬戶,協助倪樂菊接收倪樂平貪污的公款,從國內轉移到境外,金額合計人民幣8 782余萬元。周張成在賭場為倪樂菊“洗碼”獲得“傭金”人民幣70余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張成明知是貪污公款,仍協助將資金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周張成在賭場為倪樂菊“洗碼”所得“傭金”系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或退賠。據此,依法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周張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地下錢莊跨境轉移貪污的公款實施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張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樂菊用于賭博的資金來自于公款,為非法謀利,將自己在澳門賭場開設的賬戶提供給倪樂菊用于賭博,再通過提供自己銀行賬戶或者聯系賭場、地下錢莊提供銀行賬戶,幫助倪樂菊接收倪樂平侵吞后匯入到境外的公款,并與賭場對賬確認,完成公款的跨境轉移。在辦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時,要以“追蹤資金”為重點,深挖洗錢犯罪線索,對洗錢犯罪同步跟進,落實“一案雙查”的工作機制,依法懲治洗錢犯罪和上游犯罪。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發現大量贓款流向境外,遂堅持“一案雙查”,深挖徹查職務犯罪背后的洗錢犯罪,并予以依法嚴懲,充分體現了從嚴打擊洗錢犯罪的精神,不僅對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秩序起到積極作用,而且能夠有效摧毀貪污賄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鏈條,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發生。
| 上一篇: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
| 下一篇:河北省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